近日,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合作在《中国医疗保险》上发表题为《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价关系研究——以诊察费为例》的文章。
本文以诊查费为例,梳理分析了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域间、项目间比价关系,认为我国诊查费区域间、项目间比价关系不够合理,存在价格与价区不匹配、部分项目省级间价格差异较大等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合理调整诊查费价格的建议,为各地动态调整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提供指导和参考。

蒋昌松,蒋婷,王朝辉,祁鹏,郭丹,李娜,赵曦萌.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价关系研究——以诊察费为例[J].中国医疗保险,2024(03):5-10.
DOI:10.19546/j.issn.1674-3830.2024.3.001.
1. 背景
2015年以来,各地取消药品耗材加成的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思路开展了多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医疗机构医务性收入占比具有重要意义。但各地调价项目侧重不同,使某个具体项目在各地的比价关系进一步混乱,同类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不合理程度进一步扩大,甚至出现了畸高畸低的现象。
2021年8月,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探索“规范项目、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为核心思路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标志着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进入新阶段。
“分类形成”机制将政府指导价项目分为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通用型项目具有医务人员普遍掌握,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都提供服务且服务均质化程度较高,临床使用频率较高、服务量大、对收入影响大,患者认知度高且对价格敏感等特点。通用型项目价格调整力求稳妥,采取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共同协商,按诊察费、护理费、床位费、输注费等类别板块轮动式周期性调价,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结合区域物价指数、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就医经济负担等因素,综合确定通用型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诊察费类价格项目的服务频次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患者价格敏感,是各方最为关心的通用型项目之一。本研究从诊察费类项目出发,梳理全国诊察费类价格项目价格水平,通过描述性统计方法,构建了以普通医师门诊诊察费为基准,其他诊察费类项目与之的合理比价关系,为各地开展通用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供指导和参考。
2. 研究方法
2.1 资料来源
本研究收集整理了全国32个省份(含新疆建设兵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遴选9个诊察费类项目在当地的最高等级价格为分析样本,包括门诊诊察费(分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急诊诊察费、留观诊察费、住院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分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2.2数据处理
目前,各省份使用的价格项目规范不统一,项目内涵及计价单位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统一比较各省份诊察费价格,根据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对各省份的诊察费价格统一进行映射和标化,标化准则见表1。
表1 各诊察费项目标化准则

2.3统计方法
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比较省份间诊察类项目价格情况。测算每个项目的全国平均价、25%分位价、全国中位价、75%分位价、全国最高价、省际间价格差异系数。
测算单个项目各个省份间的价格差异系数,确定省份间比价关系的合理性。测算两个项目间的比价系数区间,及它们的全国平均价、全国中位价对应的比价系数,确定项目间比价关系。
基于32个省份各诊察费项目的价格水平,以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为基准,计算其他诊察费与门诊诊察费的比价系数中位数,通过消除系统误差的办法,来确定各诊察费项目间的最优比价关系。
3. 研究结果
3.1 区域间比价关系不够合理
对映射标化后的9个诊察费项目价格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详见表2。
表2 全国诊察费类项目价格水平(元)

1)全国一半的省份项目价格排名与所在价区不匹配。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的通知》,全国32个省份的通用型项目价格划分为4个建议价区,每个省份均有对应的价区,如经济和医疗相对发达的京沪苏浙粤为第1价区,经济和医疗相对欠发达的新青甘宁藏则为第4价区。将32个省份的9个诊察费项目共计288个项目按照价格排序也分为4档,分析结果显示170个省份项目与全国建议价区不匹配,占比59%。其中低于建议价区有91个省份项目,占比31.6%;高于建议价区有79个省份项目,占比27.4%。

(2)部分诊察费项目省际间价格差异系数较大。9个诊察费类项目的省际间价格差异系数在0.5-0.8之间,离散度较大。其中,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和住院诊察费2个项目变异系数大于0.7,提示省际间价差很大。
3.2项目间比价关系不够合理
(1)不同职称医师门诊诊察费比价系数在1.1-5.0之间。各省份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1.1-3.2之间;各省份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1.4-5.0之间。
(2)急诊、留观、住院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比价系数位于0.4-9.0之间。各省份急诊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1.0-4.0之间;各省份留观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0.4-9.0之间;各省份住院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0.8-5.5之间。
(3)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比价系数在1.0-5.8之间。各省份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1.0-2.2之间;各省份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比值位于1.2-4.2之间;各省份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位于1.6-5.8之间。
尽管各项目之间的比价系数到底应该为多少是个未知数,但同一个项目在各省内的比价系数差异大是很明显的,如门急诊留观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比值,最低的省份仅为0.4,而最高的则为9,同样是基于成本定价,但各地差异如此悬殊,足以说明目前各项目间比价关系不够合理。
4. 研究结论
4.1 基于建议价区,合理设置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价格基准
目前,各省的三级甲等医院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25%分位价为5.5元,中位数为9.8元,75%分位价为15元,可据此判断每个价区的价差设置为5元较为合适。如第1-4价区,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价格基准分别设置为20元、15元、10元、5元。当然,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更鼓励全国4个价区的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价格基准分别设置为25元、20元、15元、10元,并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如5年内保持稳定。
4.2 基于全国比价系数中位值,发现合理的项目间比价关系
各省调价周期有差异、调价项目有区别、甚至项目内涵不相同,均会很大程度影响项目间的比价关系。用两个项目各省的比价系数平均值和中位数,以及两个项目本身的全国平均价和全国中位价的比价系数,这4个数总体上来看是比较接近的,达到消除随机误差,避免系统误差的目的,根据综合分析,确定其他八项诊查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之间的比价关系为。
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1.6-1.8。
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2.0-2.6。
以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为基准,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间的建议合理比价关系应为1:1.6:2.2。见图2。

急诊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1.7-2.0。
住院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2.0-2.3。
门急诊留观诊察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2.1-2.9。
以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为价格基准,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间的建议合理比价关系为1:2:2:2.5。见图3。

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1.1-1.3。
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1.9-2.2。
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费与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合理比价系数范围为2.5-2.9。
以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为价格基准,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间的建议合理比价关系为1:1.3:2.1:2.8。见图1。

5.1 区域间比价关系重点参考价区
建议调价权限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以全国1-4个价区为参考,在未来3-5年内,将省级三甲医院的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稳妥渐进调整至25元、20元、15元、10元。调价权限在设区地市医疗保障部门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省内地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发达程度、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就医经济负担等因素综合划分价区。
5.2 项目间比价关系参考比价系数
当按照全国价区、省内价区甚至市内价区划分标准,找到本地对应的价区时,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的价格就基本确定。诊察费类别下的各个项目价格,则根据前文发现的建议合理比价关系,同步确定相关项目具体价格水平。
5.3 中医同类项目上浮30%定价
根据主治医师门诊诊察费、主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副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主任医师中医辨证论治间的建议合理比价关系为1:1.3:2.1:2.8。分别比同职称级别西医医师的门诊诊察费高30%,旗帜鲜明地鼓励中医事业发展。
5.4 等级医院间有条件的同城同价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诊察费类通用型项目探索同城同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如门诊诊察费,同一位主任医师,在社区医院坐诊收入明显低于三甲医院,从经济角度推测无法鼓励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如采用同城同价模式,同一位主任医师可就近到社区医院坐诊,有条件的地区配套足额的医保支付措施,社区医院提高了收入,医师节约了时间成本,患者享受到了三甲医院同样的医疗水平。
作者简介

蒋昌松
副研究员
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院长助理兼价格招采室主任
研究方向:医疗保障和卫生经济
邮箱:553993168@qq.com

蒋婷
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硕士
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研究方向:医疗服务价格
邮箱:2279787593@qq.com

王朝辉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硕士
专业: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研究方向: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邮箱:wch18scu@163.com
供稿:王朝辉
编辑:王朝辉
审校:兰小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