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婷婷1,2,潘杰1,2*
HEOA Group,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华西第四医院
四川大学健康城市发展研究中心/西部农村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周婷婷、潘杰:《不同保障水平下罕见病用药可负担性研究:以脊髓性肌萎缩症为例》,《中国卫生经济》2022年第41卷第2期第33-38页。
1. 摘要
本研究以脊髓性肌萎缩症(SMA)为例,探索不同保障水平下脊髓性肌萎缩症用药的可负担性,为进一步完善罕见病用药保障制度、促进罕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提供政策建议。梳理和分析我国各地对脊髓性肌萎缩症用药的保障政策和保障水平,采用WHO/HAI标准调查法评估不同保障水平下脊髓性肌萎缩症用药的可负担性。结果显示,我国15个地区采用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或医疗救助等形式对脊髓性肌萎缩症用药进行了保障。相比无保障地区,各地对脊髓性肌萎缩症用药保障政策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用药可负担性。保障水平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是: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其中成都市脊髓性肌萎缩症用药费用自付比例最低,为10.91%;脊髓性肌萎缩症药品可负担性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是: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金华市、广东省广州市,其中成都市脊髓性肌萎缩症药品可负担性最高,年费用相当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1倍。此外,农村居民用药可负担性低于城市居民。研究结果表明,各地的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用药可负担性,但保障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建议根据各地城镇及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合理设置药品自付上限,切实提高患者用药可负担性。
关键词:罕见病;脊髓性肌萎缩症;孤儿药;可负担性;医疗保障
2. 引言
罕见病,又称“孤儿病”,是发病率极低、患病人数极少的一类疾病的总称。世界卫生组织将罕见病定义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低于0.65‰-1.00‰的疾病,我国对罕见病尚没有明确的定义。2018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纳入了121种罕见病,这是我国首次对罕见病的官方界定。罕见病的主要治疗方式为药物治疗,其治疗药物也被称为“孤儿药(Orphan Drug)”。相比常见药,孤儿药的市场需求较少、研发成本高,且一般没有替代疗法,因此制药企业对孤儿药的定价一般较高。此外,大部分罕见病为遗传性疾病,常常需要终身用药治疗。因此罕见病患者家庭常常面临着持续的、高昂的药品治疗费用。
脊髓性肌萎缩症(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是罕见病的一种,是由于运动神经元存活基因1(SMN1)突变导致SMN蛋白功能缺陷所致的遗传性神经肌肉病。目前针对SMA的治疗方式主要是药物治疗,截止2021年6月1日,在我国上市的SMA治疗药物仅有诺西那生钠注射液一种。诺西那生钠注射液于2019年2月28日在中国获批上市,年治疗费用达数十万,患者的用药负担十分沉重。为减轻SMA用药负担,我国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的保障政策,对SMA用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本研究以SMA为例,通过梳理我国各地针对SMA用药出台的保障政策,分析各地对SMA用药的保障水平,评估不同保障水平下SMA用药的可负担性,对完善我国罕见病用药保障制度、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
3. 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专家咨询法来确定我国对SMA用药已出台保障政策的地区。
可负担性(Affordability)是反映药品经济可及性的指标,本研究采用WHO/HAI标准调查法来评价不同保障水平下SMA药品的可负担性。WHO/HAI标准调查法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健康行动组织共同制定的药品可负担性标准调查法,指在一定疗程内,使用药品标准剂量治疗某种疾病的药品总费用,相当于政府部门中非技术人员的最低日薪标准(LPGW)的倍数。若药品总费用低于LPGW则该药品被认为具有经济可负担性。我国尚没有针对LPGW的官方界定。此外,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同一药品的可负担性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基于我国实情,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以2020年城镇及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评价标准,将可负担性定义为每年度用药费用相当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其值越高,则用药可负担性越低。有保障地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医保统筹地区层面数据,无保障地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采用全国层面数据,数据均来自国家、相关省市统计局的官方网站。
4. 结果
4.1 我国各地对SMA用药的保障政策分析
总的来看,我国共有15个省市针对SMA用药出台了保障政策,其中安徽省为省级层面的政策,其余地区为市级层面的政策。出台SMA用药保障政策的地区多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广东省和浙江省均有5个地级市出台了相关保障政策。从保障形式来看,安徽省和浙江省金华市将SMA用药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四川省成都市、山东省青岛市以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将SMA用药纳入保障,广东省佛山市将SMA用药纳入医疗救助的保障范围,另外,有10个地区通过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将SMA药品纳入保障。关于起付线的设置,大部分地区保障政策的起付线分布在1-2万之间。广东省佛山市和深圳市的报销政策无起付线,山东省青岛市补充医疗保险对SMA药品报销设置的起付线为5万,四川省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SMA药品报销设置的起付线为6万。关于报销比例的设置,大部分地区的报销比例达到50%及以上,12个地区报销比例达80%及以上。另外,山东省青岛市、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深圳市未设置报销比例,而是将报销金额设定为固定数值。此外,各地保障政策的封顶线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分布在5-150万之间。广东省深圳市的封顶线最低,为5万元,广东省汕尾市的封顶线最高,为150万元,浙江省金华市未设置报销封顶线。
4.2 我国各地对SMA用药的保障水平分析
图1展示了我国各地对SMA用药的保障水平。根据各地保障政策中对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的设置,计算出报销后患者用药的年自付费用,以及自付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总体来看,我国各地区对SMA药品的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患者年自付费用分布在6-50万元之间,自付费用占比分布在10.91%-90.91%之间。对SMA用药保障水平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是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其中成都市保障水平最高,患者用药的年自付费用为6万元,仅需自付10.91%的药品费用。保障水平较低的后三位分别是广东省深圳市、浙江省温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其中广东省深圳市对SMA用药的保障水平最低,患者用药的年自付费用达到50万元,自付费用占比高达90.91%。

4.3 不同保障水平下SMA用药可负担性评价
表2展示了不同保障水平下SMA用药可负担性评价结果。在无保障地区,用药年自付费用是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09倍,意味着居民支付一年的药品费用需要用17.09年的收入。总体来看,相比无保障的地区,各地出台的保障政策对SMA用药可负担性均有一定程度地提高。SMA用药可负担性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是: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金华市、广东省广州市。其中,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保障政策下,SMA用药可负担性最高,年自付费用是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1倍。可负担性排名后三位的地区分别是:山东省临沂市、广东省惠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其中,在山东省临沂市的保障政策下,SMA用药可负担性最低,年自付费用是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50倍。此外,城乡居民用药可负担性差异较大,各地区城镇居民用药可负担性约为农村居民的两倍。
表2 不同保障水平下SMA用药可负担性评价结果

5. 讨论与建议
5.1 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推动罕见病用药多层次保障制度的完善
近些年来,不断有罕见病药品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截止2020年12月31日,已有55种罕见病药品被纳入基本药品目录,这反映了我国对罕见病用药保障力度的提高。但是,部分罕见病药品疗效显著,临床上急需,但其价格十分高昂,很难达到基本医保的准入标准。为提高罕见病患者的用药可及性,我国地方层面通过多种形式将部分高值罕见病药品纳入保障。比如,安徽省将部分罕见病用药纳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起付线1-2万不等,报销比例高达80%,报销上限60万,对罕见病用药进行了有力的保障。山东省青岛市将部分罕见病药品纳入补充保险的报销范围,给予罕见病药品20万元/年的补偿,有力降低了患者的用药负担。此外,广东省佛山市将罕见病患者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的药品、治疗性食品等费用进行补偿,不设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高达80%,报销上限30万,有力地缓解了罕见病患者家庭的用药负担。
除了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形式外,多个地区推出了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政府指导、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居民自愿参保的医疗保险,具有投保门槛低、保费低、保额高等特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指出,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得到快速发展,多个城市因地制宜推出了相应的商业健康保险,将部分罕见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治疗药品纳入保障。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罕见病用药保障的缺口,有力促进了罕见病用药多层次保障制度的完善。
但是,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各地推出的普惠型商业保险虽在一定程度减轻了罕见病患者的用药负担,但其效果仍十分有限。比如,广东省深圳市推出的“重疾险”,对保障范围内疾病的费用仅报销5万元,SMA患者每年还需自付50万元,年自付费用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71倍。再如,浙江省杭州市的“西湖益联保”和温州市的“益康保”,报销上限为10万元,SMA患者还需自付45万元,年自付费用分别是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7.27倍和8.33倍。不同于传统的商业健康险,普惠型商业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属性和普惠属性,部分地方政府甚至明确规定普惠型商业保险的运营要遵守“保本微利”的原则。虽然有政府指导、普惠为民的特征,但普惠型商业保险本质上还是具有一定的逐利性。和普通的商业保险一样,普惠型健康险的承办公司承受着一定的运营压力,承办公司需要合理设置保费、参保门槛、报销标准等,来防范资金穿底风险,维持盈亏平衡,保证保险的持续运营,这可能是制约其为参保者提供较高水平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
5.2 各地保障政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用药可负担性
相比无保障地区,我国各地针对SMA用药出台的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可负担性。比如,四川省成都市建立了专门的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给予SMA药品一年40万元的报销额度,并通过谈判将SMA药品的年治疗费用降至46万元,患者每年仅需自付6万元即可持续用药。成都市之所以能给予罕见病患者较高水平的保障,重要原因之一是其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和充足。此外,成都市设置了相对严格的报销门槛,比如5年的参保期限规定等,严格的报销规定将大部分患者排除在外,所以能对满足条件的患者进行较高水平的补偿。再如,浙江省金华市将SMA用药纳入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起付线仅0.6万元,报销比例高达85%,且无报销上限。经浙江省金华市的大病保险报销后,SMA患者年自付费用降为9万元,相当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8倍,患者用药可负担性大大提高。
对于微观层面的患者家庭来说,自付费用的高低是决定患者能否用上药的关键因素。我国多地的保障政策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用药负担,但保障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即使是在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金华市等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患者用药的年自付费用仍超过了当地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分析患者用药可负担性较低的现状,重要原因之一是SMA治疗药品的价格过于昂贵,虽然通过药企降价、慈善赠药等多方努力,药品治疗费用降至每年55万元,但仍远高于常见病药品的治疗费用。此外,我国罕见病药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对高值罕见病药物的保障十分有限,尤其是地方层面的保障,其很大程度取决于当地的财政和经济水平。我国人口基数大,罕见病患者人数较多,在广覆盖的前提下,给予患者个体的保障力度可能不会太大。相比之下,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对罕见病用药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可以给予罕见病药品较高水平的保障。比如,澳大利亚政府将SMA、多发性硬化、戈谢病、粘多糖贮积症等多种罕见病的治疗药品纳入“药品福利计划(The Pharmaceut Benefit Scheme,PBS)”,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经过政府大额补贴后,患者只需支付极低的价格即可用药。再如,中国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将所有罕见病药品纳入保障,患者通过相应的资格审核后即可免费用药。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之所以能给予罕见病患者较高水平的用药保障,一方面是因为其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支付能力较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罕见病患者人数相对较少,如中国台湾的粘多糖贮积症患者人数仅有个位数。一定的运营压力,承办公司需要合理设置保费、参保门槛、报销标准等,来防范资金穿底风险,维持盈亏平衡,保证保险的持续运营,这可能是制约其为参保者提供较高水平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
5.3 农村居民用药可负担性较低
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居民的用药可负担性较低。即使在保障水平较高的四川省成都市,药品年自付费用仍超过了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无保障地区,则达到了32.11倍,患者的用药可负担性极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城市居民的40%。此外,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体力劳动,疾病冲击可能会导致其收入水平断崖式下降,脆弱性较高。相关研究表明,因病致贫是导致我国农村居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从2016年开展健康扶贫工作,旨在从预防、治疗、保障三个方面防止居民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境。医疗保障是健康扶贫工作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对于患有诸如罕见病之类的重特大疾病的农村居民,给予充分的医疗保障是防止其因病致贫的重要手段。面对我国较大的城乡经济水平差异,罕见病保障工作若能做到精准施策,不仅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还有助于保障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5.4 政策建议
研究结果表明,农村居民的用药可负担性较低。即使在保障水平较高的四川省成都市,药品年自付费用仍超过了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无保障地区,则达到了32.11倍,患者的用药可负担性极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城市居民的40%。此外,大部分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体力劳动,疾病冲击可能会导致其收入水平断崖式下降,脆弱性较高。相关研究表明,因病致贫是导致我国农村居民贫困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国从2016年开展健康扶贫工作,旨在从预防、治疗、保障三个方面防止居民陷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境。医疗保障是健康扶贫工作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对于患有诸如罕见病之类的重特大疾病的农村居民,给予充分的医疗保障是防止其因病致贫的重要手段。面对我国较大的城乡经济水平差异,罕见病保障工作若能做到精准施策,不仅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还有助于保障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5.5 局限性
本研究主要有三点局限性。第一,本研究估算的患者年自付费用是建立在患者充分满足报销要求并成功理赔的理想状态下的,但现实中有很多患者因报销门槛设置等原因,其实际的自付费用可能会高于本研究的估算值。第二,本研究仅考虑了单一保险的报销,未考虑多个保险报销的情况,因此可能会高估患者的自付费用。第三,相比普通家庭,患者家庭可能会发生额外的治疗支出和劳动力损失,导致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普通家庭,而本研究采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来计算可负担性,可能会高估患者的用药可负担性。
6. 结语
本研究以SMA治疗药品为例,分析了我国各地针对该疾病的保障政策和保障水平,并进一步研究了不同保障水平下患者用药的可负担性。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各地针对SMA用药的保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患者的用药可负担性,但效果有限。因此,本文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罕见病药品保障的顶层设计,加大对高值罕见病药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力度,提高罕见病患者的用药可及性。性。
作者简介

周婷婷
目前就读于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专业为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方向为卫生政策与卫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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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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